网人评北京高级法院判“八卦案”(5篇)

7 07 2007年
方舟子称刘子华欺世盗名的历史根据和科学根据

  作者:Yush

  方舟子《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引用了张钰哲于1945年12月16日在重庆《大公报》发表的《你知道行星是如何发现的吗?》中对刘子华及其
“八卦宇宙论”的评价,这些直接或间接的评价包括“袭兹故智”、“卖弄玄虚”、“心劳日拙”、“大言欺世”、“欺世盗名”等,并在文末道:“奉劝醉心于流芳百世者,还须提防走入岐途,以致贻笑万年”。新语丝电子文库收录的卞德培著《第十大行星之谜》节选《一个插曲——“木王星”》,则具体介绍了刘子华在上个世纪40年代是如何“大言不惭到处宣扬”的,文中除引用了张钰哲的文章外,还引用了重庆《新华日报》于1945年11月26日发表的朴英的文章《荒谬的
“木王星”》。
  1983
年,针对当时所谓“刘子华用八卦发现了第十大行星”宣传的又一轮沉渣泛起,中国科普创作协会(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会刊《科普创作》杂志于1983年第5
期重新发表了张钰哲的文章,并加了编者按。卞德培的《一个插曲——“木王星”》也同样针对的是当时“八卦宇宙论”的“死灰复燃”,并将20世纪80年代初
“发现第十大行星”的宣传称为“大吹大擂、非实事求是和欺世盗名的喧哗”。而据刘子华《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书“编者的话”,刘对当时“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绍”是知情的。又据新语丝电子文库收录的卞德培在1984年第2期《科普创作》上发表的《用八卦能发现新行星吗》,这些宣传中有一篇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登载的报告文学《隐没着的星》。在当时刘子华《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还未公开出版的情况下,报告文学中的信息显然来自刘子华本人。

  张钰哲为著名天文学家,曾担任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紫金山天文台台长、中国天文学会理事长,
1945年发表文章时任天文研究所所长。卞德培为著名科普作家,北京天文馆的创始人之一、科普杂志《天文爱好者》创办人及编辑部主任。两位天文学权威对刘子华的评价和对历史事件的陈述,足以证明刘子华欺世盗名。

  刘子华在其《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书“全书论述之精神”的“结论”部分,给出了“木王星必然存在之推定及其三种恒数之算定”:“运行平均速度约为2公里/秒(或小于2大于1);以水为单位的平均密度约为0.5;对日平均距离约为73至74亿公里。以上三种恒数之准确程度纯以所根据之各专家发表的星球恒数的准确程度为转移。”这与2005年8月1日华西都市报《四川天文学家65年前用八卦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报道基本相符:“刘子华终于第一个算出了第十颗行星的平均轨道运行速度为每秒2公里,密度为每立方厘米0.424克,离太阳的平均距离为74亿公里。”

  根据“木王星”的平均速度和对日平均距离,再假设轨道形状,可以估算出运行周期,随后可以验证这些参数是否真的符合行星运行定律。新语丝上发表的下列文章已经进行了运算验证:

  05.08.16 苏乞儿《否定刘子华的预测就是否定西方天文学?》
  05.08.17
荒川《新行星的发现是对刘子华“木王星”的简单证伪》
  06.10.20 Yush《从开普勒第三定律看刘子华对天文学的无知》
  06.11.27 眉间广尺《驳刘子华案的判决》
  结论是:刘子华所“预测”的“木王星”,根本不符合最基本的天文学、物理学定律。而且,这个结论,掌握大学一年级物理知识的人就可以得出;所用到的天文学、物理学定律,早在17世纪就已经发现。

  因此,刘子华在其书中称其“所采取的证明均以近代科学资料或自然现象为根据”、“与现代天文的参数能互相吻合”、“八卦宇宙学理与现代天文事实,乃互相解释,互相阐明,互相确定”等等,根本就是欺世盗名。

  或者,刘子华根本就没有天文学常识,不懂天文学、物理学基本定律?果如此,则刘在其书中自称“原学习现代科学”,其论文撰写过程是“经过十余年的刻苦钻研,才得到本著作最后一系列科学结论”、“经过数年充实整理”,妄称“关于木王星的数字预测,在天文学上颇具重要意义”,并以第十大行星的发现者自居(“1940年……第一个向世界宣布:太阳系肯定存在第十颗行星,并命名为‘木王星’”),同样是欺世盗名。

  刘子华一书,前后附有李约瑟的回信和“法国天文界权威对本书之意见”、序言中有马伯乐对其论文的评价,并称“《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立即引起西方的天文学家、哲学家和科学家们的惊奇、赞扬和推崇。”要么他杜撰了某些意见,因为法国天文界权威不可能连基本天文学、物理学定律都不懂;要么他将别人礼貌性的回复或其他方面的评论曲解为对其“八卦宇宙论”科学价值的评价。这也是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证据。

  2005年08月13日华西都市报《发现第十大行星成都人早了65年?》借马伯乐之口称:“若否认论文,无异于否认西方400年来自己的天文科学。”实际恰恰相反:若承认论文,则无异于否认数百年来的天文学和物理学。

(XYS20070707)

刘子华的“死者名誉”与“死者名誉权”

  作者:Yush

  引用:
  八卦案北京高院判决书:
  本院认为,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名誉受损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是否有“名誉权”?高法解答回避了这个问题,用的措辞是“死者名誉”而不是“死者名誉权”。北京高院判决用的措辞是“死者的名誉”。

  关于“死者名誉”与“死者名誉权”的不同观点:

  引用:
  http://cjr.zjol.com.cn/05cjr/system/2002/04/16/000980449.shtml

  中国现行法律保护死者名誉吗?
  通常观点:
  引用:
  http://xwjz1.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59/200310/class015900002/hwz643533.htm

  根据民法的有关原理,名誉权属于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死者是不可能享有名誉权的。但如果死者名誉可以被任意诋毁而不受到任何制裁,这不仅对死者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而且也会影响其近亲属,他们会因此而陷于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还可能受到社会的非议、歧视和疏远,以致丧失某些本应得到的利益。所以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

  既然“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那么,如果由于死者近亲属的过错,导致了死者近亲属的这种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自然应该由死者近亲属承担责任。

  具体到八卦案,刘子华家人通过出版纪念文集画册、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所、创办刘子华易学网等方式,对刘子华生平及“八卦宇宙论”进行大范围传播,故意欺骗世人,为刘子华盗取不正当名誉,并致使他人根据那些宣传内容得到刘子华本人欺世盗名的评价,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损害了刘子华的不正当“名誉”。由于该“名誉”为刘子华家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自然应该由刘子华家人承担责任。

(XYS20070707)

从“八卦案”的判决说文科也需要重视

  作者:博导

  王小波在《生命科学与骗术》说过:“科学上认定一个人的发现,是从他没发现开始,(用证据来说明他确实发现了。这种认定,是个有罪推定。举例来说,我王某人在此声称自己最终证明了哥德巴赫猜想(我当然不是认真说的!),就等于把自己置于骗子的地位。直到我拿出了证明,才能脱罪。”

  科学理论的提出和确立都要经过这样的过程,科学才因此而“可靠”“有硬度”,否则早就和“阴阳”、“五行”、“八卦”相提并论,混为一谈了。

  所以,刘子华提出“八卦宇宙论”就已经把自己置于骗子的地位,只有他拿出可信并且经得起考验的证明——而不是自吹自擂或通过传媒大肆炒作——才能洗脱骗子的罪名,在此之前称他是“骗子”“欺世盗名”等等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刘子华不但在当时没拿出经得起考验的证明还大肆宣扬,而且他的“八卦宇宙论”的相关预言还被后人证明是错误的,那么他大约再也洗脱不了骗子的罪名了——虽然可能属于“无意的骗子”的那一种,这样我们叫他“骗子”“欺世盗名”只是陈述一种事实,陈述事实如果也要获罪,那如果不是法律的问题,就一定是法官的问题。

  但是,他的后人在明知错误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八卦宇宙论”,继续进行炒作,那么一定是有意的骗子!

  法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创造者。法律是“重事实、讲道理”,并且“事实胜于雄辩”的,但是什么是事实却需要雄辩一番,需要法官进行裁判,如果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就难免判了“葫芦案”,就难免创造了恶劣的法律先例。

  结论,要重视文科,要加强对法官文科知识的教育。法律应该是典型的文科,如果“轻文”就不会有法学理论的深入探讨,就不会从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中汲取营养,就不会有案例的仔细解剖,也就会一而再,再二三得出现像北京高法这样的“八卦案”。

(XYS20070707)

法院还是很会给人小鞋穿的

  作者:LB

  “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

  从这段判决看,法官还是很想打方舟子的板子的嘛。
  -怎样才算“直接证明”。“间接证明”不行么?
  -多大范围才算“大范围”。全世界?中国?四川?成都?登报一次算不算?

  -不“以恶意”就不算欺骗了么?老海龟当年用中国古代天文学去懵洋人的文学文凭算不算骗?

  -“盗”名如何解?一定要象强盗那样明火执仗才算盗?
  中文实在太微妙了。一不当心,就惹官司。老方和科技报社竟然当庭“承认”了,恐怕也是有口莫辩吧。这个判决怎么能算好呢。还是文字狱嘛。

(XYS20070707)

刘子华“博士”与希特勒占领下的法国伪政权有什么联想吗?

  作者:莫尔斯

  刘子华于1939年写就并被通过博士答辩,为何到1943年才授予博士学位?他确实是因为那篇论文而取得的博士学位的吗?

  第二个问题是,1943年是什么时候?那时的法国已经是维希伪政权了吧?在此情况下,发他文凭的那所学校是正常状态的吗?

(XYS200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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